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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道路照明方案_道路照明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28 点击量: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光 源 选 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
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照明方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
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